(2017)鲁0202执1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勇、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单军,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扣划银行存款5450元,其中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交付本院,余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0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