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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管寅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管寅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县城惠民路。负责人:韩永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海,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民,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兰陵县。被告:管寅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秦纪平,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朝阳小区农行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7282319600804001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告管寅强、秦纪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