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3965柴成芹与郑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成芹,郑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965号原告:柴成芹,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郑传珍,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启洋,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柴成芹与被告郑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成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成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