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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3965柴成芹与郑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成芹,郑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965号原告:柴成芹,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郑传珍,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李启洋,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柴成芹与被告郑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成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成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