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军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645号原告:余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刘勇,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余军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余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余军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