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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军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645号原告:余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刘勇,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余军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余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余军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