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永生与刘燕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生,刘燕玉,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759号原告:肖永生,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敬春,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婵,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玉,女,198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第三人: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6栋10号。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生诉被告刘燕玉、第三人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永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肖永生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