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45号被执行人蒋玉珍,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许鹏与被执行人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诉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玉珍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7年7月24日地点: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鲁军卢慧玲毛晓霏书记员:赵健———————————————————————————审判长鲁军:下面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诉讼费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许鹏与被执行人蒋玉珍诉讼费一案,本院(2015)杭建商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人民陪审员卢慧玲: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毛晓霏: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下面合议庭统一意见如下:本院(2017)浙0182执费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评议结束。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