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悦刚与承德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刚,承德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16号原告张悦刚。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志奇,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刚诉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悦刚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悦刚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