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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228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哲宇、毛开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哲宇,毛开国,许秀丽,褚夫才,潘齐,张昌娜,王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228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男,该公司龙固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哲宇,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毛开国,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许秀丽,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褚夫才,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潘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张昌娜,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王淑华,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哲宇、毛开国、许秀丽、褚夫才、潘齐、张昌娜、王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9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25元,由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居 梅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梁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