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惠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喜世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喜世达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251号原告:重庆惠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0号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5389XP。法定代表人:甘茂惠,董事长。被告:重庆喜世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新玉村杨家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91283764。法定代表人:张光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惠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喜世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惠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