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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189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被告:周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三闸镇庚名村十一社,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