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189号原告:王某,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被告:周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三闸镇庚名村十一社,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