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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述章与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述章,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225号原告:何述章,男,生于1950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曾映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君,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文,男,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述章诉被告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述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余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