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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广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广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844号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倩,董事长。被告:宋广大,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广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取立案材料。于2017年7月10日,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合乎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互联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忠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