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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林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林仕亮,徐佰芬,李建麟,耒阳市运输公司,刘胡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8850707422。负责人:赵智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仕亮,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佰芬,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麟,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运输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车站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075XC。法定代表人:贺人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胡平,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00000034701。负责人:徐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二层西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60494482。负责人:李志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20260。负责人:王翠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仕亮、徐佰芬、李建麟、耒阳市运输公司、刘胡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