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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鞠艺与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鞠艺,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监1号原审原告:鞠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审被告: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10段。法定代表人:刘井涛,董事长。原审原告鞠艺与原审被告长春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1)宽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景波审判员  韩丽媛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