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文胜、付学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胜,付学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胜,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尉都乡台坛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付学良,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胜、付学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秀奇、孙士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胜、付学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文胜利用在东娄某海页岩附近放羊的机会,分多次盗窃林海页岩厂区内电视机、铜芯电缆、铝芯防老化线,塑料桶、空压机气管等物品,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价值为1901元。2、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文胜伙同付学良利用在东娄某海页岩附近位置放羊的机会,分多次盗窃林海页岩厂区内铁桶、液化气罐、发电机、小推车等物品,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涉案价值为1334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告人刘文胜赔偿林海页岩矿业有限公司损失并获得了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易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人赵某1、李某、孙某1、向某、付某1、付某2、乔某1证言;被害方刘淼陈述;易价认字2016第(44)号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谅解书、收到条;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政历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胜、付学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在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付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春宇审判员 许小亮陪审员 梁 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