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把某某与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把宗正,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胡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595号原告:把宗正,男,1976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平,总经理。第三人:胡守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把宗正与被告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胡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把宗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把宗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把宗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把宗正负担。审判员 张玉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