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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陈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陈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6段第1行“张素容”补正为“陈洪”。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