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万富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富,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黄万富,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棣棠乡黄泥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795322-8。法定代表人周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万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万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101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相关机构,被执行人无存款,亦无房屋、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朱万谷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