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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珍活与李根焕、李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70号申请保全人:黄珍活。被申请保全人:李根焕。被申请保全人:李艺花。申请保全人黄珍活与被申请保全人李根焕、李艺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柴忠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成福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4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黄珍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艺花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黄珍活名下房屋的产籍手续。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