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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淑云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云,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王淑云之夫),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14号。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梅,男,1963年3月2日出生,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公寓管理段副段长,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同市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翰林别院74号。法定代表人:靳秀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大同市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山西省大同市。上诉人王淑云因与被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同市宇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淑云于2017年7月24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淑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淑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田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郑海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