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小勇、张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勇,张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梦杰,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生,湖北黄梅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4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梦杰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梦杰存款2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