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0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卞智华与吴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智华,吴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0604号原告:卞智华,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慧明,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卞智华与被告吴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智华、被吴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10月25日,被告因儿子结婚之需向原告丈夫杨光耀两次借款共计6万元,并称“事办好后即还”,2016年11月6日被告儿子举行了婚礼,后杨光耀于2017年1月27日病亡,原告为办理丧事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诿未还。原告认为系争借款系原告和丈夫杨光耀的夫妻共同财产,杨光耀生前无子女,其父母也先于其死亡,杨光耀去世后原告系其唯一合法继承人,故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于2017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卞智华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请帖、借条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吴慧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归还,仅能每月归还1,000元至还清止。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事办好后即归还”,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被告儿子已举行婚礼,被告所称之事已办好,故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因经济困难要求每月归还1,000元,原告未予认可,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卞智华借款6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卞智华已预交),由被告吴慧明负担,被告吴慧明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