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72号原告韩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于某,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于某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