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涂远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涂远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327号原告: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振狮开发区A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3917U。法定代表人:蔡辉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涂远亮,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涂远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石狮市新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