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加利与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加利,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565号原告:叶加利,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10层1006室。原告叶加利与被告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叶加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加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荣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