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671号原告: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汉,该公司职员。被告: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泽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轩,该公司职员。原告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泽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自行和解、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93.00元,减半收取即34,297.00元,由吉林市双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宗洁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人民陪审员  黎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亚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