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尹汝彤与王娟娟、韩毅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汝彤,王娟娟,韩毅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尹汝彤,女,200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尹占峰,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毅力,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尹汝彤与王娟娟、韩毅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娟娟、韩毅力向申请执行人尹汝彤支付案件款20092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9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娟娟、韩毅力名下的银行存款203835元或者查封、冻结、扣划王娟娟、韩毅力名下价值203835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年审判员 李建正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