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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乐意与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意,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99号原告:王乐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回民区金海大道利丰汽车城东300米。法定代表人:秦栓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乐意与被告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乐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意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乐意负担。审判员  段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