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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金锋与被执行人宋三宝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锋,宋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宋金锋,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宋三宝,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锋与被执行人宋三宝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和宋金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三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宋三宝于2017年7月24日履行1800元,当日宋金锋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2017年下半年赡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