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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启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启平,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启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启平酒后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在本市304省道长岭镇柳堤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其血样送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7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启平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张启平的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刑事照相图片及被告人张启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启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张启平所在的社区同意其为矫正对象,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鉴于上述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张启平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启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