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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黄月玲与李凤娣、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玲,李凤娣,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月玲,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凤娣,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光华,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月玲诉被告李凤娣、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凤娣、黎光华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黄月玲支付借款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凤娣、黎光华负担617.5元。因李凤娣、黎光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黄月玲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间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凤娣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黎光华有一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恒安路怡华园阳光新城10座302,360摩托车位[该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7009号一案首封]及有一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一街1号[该房产被执行人黎光华所占有的份额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5882号一案首封],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处理,上述房产另案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待房产变现后依法对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向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凤娣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