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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昕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828号原告:李昕,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友,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芝,女,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系原告母亲。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1号楼2001、2002、2101、2201、2202、2203、2204、2301、2302、2303、2304。主要负责人:董昭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尚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昕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昕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后,本院依法决定将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但李昕未在开庭前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传票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