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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阳宇强、范雄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阳宇强,范雄琼,冯胜辉,黄小齐,陈泽锋,陈泽贤,欧阳彩红,何保间,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欧阳宇强,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范雄琼,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冯胜辉,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小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泽锋,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泽贤,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彩红,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保间,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宇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欧阳宇强、范雄琼、冯胜辉、黄小齐、陈泽锋、欧阳彩红、陈泽贤、何保间、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欧阳宇强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5401元及利息、罚息;被告范雄琼、冯胜辉、黄小齐、陈泽锋、欧阳彩红、陈泽贤、何保间、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28960.3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泽贤在本区均安镇新城南区富安牛仔布城有2处已设定抵押的房产,该房产正由本院(2016)粤0606执12437号案评估拍卖中;另查明欧阳宇强、范雄琼及黄小齐亦曾在均安有房产,但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被拍卖成交,款项亦在案前分配支付完毕,拍卖的房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办理好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上述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均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布正丝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前已停业关闭。2017年5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054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除查明正由本院另案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就他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