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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代表安坤、天津森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表安坤,天津森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61号申请执行人代表安坤,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天津森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八街。法定代表人:曹会影。案由:工资。申请执行人安坤等43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森丰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7)第01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森丰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坤等43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4日的工资23201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停产,法院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已停产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6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