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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尔古达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尔古达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573号罪犯尔古达尔,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成郫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尔古达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尔古达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尔古达尔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尔古达尔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尔古达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4个。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尔古达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尔古达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