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程卫斌与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卫斌,焦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10号申请人:程卫斌,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焦建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人程卫斌与被申请人焦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程卫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且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程卫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