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298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街内。被告:孙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街内被告:杨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街内。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某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郭某某已交付价款并入住房屋。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杨某某辩称,与原告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被告杨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房屋中有其丈夫遗产份额,故原告杨某某子女即杨涛、杨某某亦在买卖合同出卖方即甲方处签名。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杨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属实,原因系被告杨某某同意放弃本人应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份额,用该份额替哥哥杨涛偿还债务。被告孙丽娟辩称,被告孙丽娟丈夫杨涛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属实。诉讼中,原告郭某某提供证据:1、房屋回迁协议及入住通知书各一份。欲证明交易房屋来源。2、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收条各一份。欲证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进行房屋买卖的事实。诉讼中,三被告提供被告杨某某丈夫杨国青人口信息一份。欲证明杨国青去世的事实。诉讼中,本院对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进行了询问,被告杨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承认将房屋卖给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及被告孙某某丈夫杨涛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被告杨某某、杨某某系母女关系,被告孙某某系被告杨某某儿媳。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与铁岭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回迁协议书,按该协议约定,被告杨某某与其丈夫杨国青共同财产房屋被拆迁,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11月6日被回迁至昌图县八面城镇水墨砚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建筑面积104.14平方米。2017年1月12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坐落于八面城镇水墨砚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建筑面积104.14平方米(面积以房产实测为准)卖给原告郭某某,价格275000元,被告杨某某及被告杨某某之子杨涛在该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原告郭某某已交付价款并入住房屋。被告杨某某与丈夫杨国青共生育两名子女,即杨涛、杨某某,杨国青于2015年5月7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杨某某将其与丈夫共同财产即房屋因拆迁取得的楼房出卖给原告郭某某,双方意识表示真实。虽然交易房屋中包括被继承人杨国青遗产份额,但继承人杨涛同意用应得份额抵付本人债务、被告杨某某同意放弃可继承遗产份额,并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故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坐落于八面城镇水墨砚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楼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