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涛与罗志红、何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罗志红,何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罗志红。被执行人:何志清。本院在执行李涛与被执行人罗志红、何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024民初56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志红、何志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涛支付借款54126元、受理费1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7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志红、何志清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