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新新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新,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627号原告:刘新新,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原告刘新新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新新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新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新新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