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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809号原告:张丽娜,女,汉族。被告:李斌,男,汉族。原告张丽娜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丽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