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809号原告:张丽娜,女,汉族。被告:李斌,男,汉族。原告张丽娜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丽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