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晶,谢存军,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908406073。法定代表人:韩龙,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鸿雁,刘吉东(实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80314566H。���定代表人:谢存军,职务:经理。上诉人安阳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晶、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谢存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