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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诉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559号之一申请人: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16-37号。法定代表人:崔向东。申请人:中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16-39号。法定代表人:崔向东。申请人: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16-2号。法定代表人:崔向东。被申请人: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工业园区双岳项目区内。申请人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玻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中玻新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威海市环山路西、广远路南、证号为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08993号不动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用以担保的威海中玻镀膜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环山路西、广远路南、证号为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08993号不动产;二、按申请标的额110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