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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建与尹天宝、贺晶伟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6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建与被执行人尹天宝、贺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377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尹天宝银行账户存款7342.90元扣划到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尹天宝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尹天宝交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