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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敖华莎敖荣生与杨佐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荣生,敖华莎,杨佐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荣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帆,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敖华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帆,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佐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敖荣生、敖华莎因与被上诉人杨佐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未依法向敖荣生送达开庭传票,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敖荣生、敖华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母雪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