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高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X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XXX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716号原告:王高平,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负责人:卢海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X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XX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王高平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春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