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文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35号被执行人:崔文学,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崔文学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鲁14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中红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