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伟光、汪克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光,汪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083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汪克勤,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鄱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伟光与被执行人汪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9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伟光于2016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克勤支付执行款10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克勤已支付执行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陈伟光与被执行人汪克勤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每月分期履行中。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克勤所有的型号为MB4012D四面木工刨床一台,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查封机器设备进行处置,本院尊重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汪克勤,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克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并能做到每月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光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伟光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汪克勤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陆伟民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