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鲁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太民与申请执行孙玉祥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民,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鲁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黄太民,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孙玉祥(又名孙大子),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黄太民与孙玉祥欠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黄太民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鲁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大憨审判员 程相哲审判员 孟铭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