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青海西部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青海西部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489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88年1月19曰出生,住址:青海省民和县。被告:青海西部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630XXXXXXXX0005,地址: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王公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艳诉被告青海西部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红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艳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