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自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自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306号被拘留人:邵自所,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日都与被执行人邵自所(2017)浙1022执130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自所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邵自所拘留15日(2017年07月24日至2017年08月0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