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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自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自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306号被拘留人:邵自所,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日都与被执行人邵自所(2017)浙1022执130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自所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邵自所拘留15日(2017年07月24日至2017年08月0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